韓國采購招投標制度解析
來源:絲路印象
2024-07-19 17: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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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是亞洲國家中較早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不僅具有完善的政府采購體制和運行機制,而且還建立了十分完備的網絡采購系統(tǒng),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電子化招標投標程序,絲路印象韓國事業(yè)部通過對韓國政府招標投標制度的研究,為完善中國政府招標投標制度提供經驗借鑒。
中國的《招標投標法》從2000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距今已19年之久,但經濟社會的變革日新月異,招投標行業(yè)出現了很多新的現象,這使得現行的一些招投標制度體系已經不能適應目前的行業(yè)發(fā)展需求。而韓國是亞洲國家中較早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不僅具有完善的政府采購體制和運行機制,而且還建立了十分完備的網絡采購系統(tǒng),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電子化招標投標程序,本文通過對韓國政府招標投標制度的研究,為完善中國政府招標投標制度提供一些經驗借鑒。
一、韓國政府采購規(guī)模現狀
韓國是亞洲國家中較早開始實施政府采購的國家,早在1949年就已經建立了外資總局,目前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政府采購市場。統(tǒng)計2007年~2017年韓國政府的采購規(guī)模(詳見表1)。其中2017年韓國政府采購總規(guī)模已經達到58.867萬億韓元,設施支援事業(yè)占比最大,達到了20.099萬億韓元,同比增長24.6%。從事業(yè)類別來看,采購合同事業(yè)內資同比增長8.4%,外資增加26%,設施增加7.9%,儲備增加了81.2%(出口7.4%)。
此外,政府采購主體和供應商的數量也不斷增加。截止到2018年10月,韓國政府采購的需求機構(分為國家機構、地方政府和公共機構)已經達到54627家;按業(yè)務分類(包括投放、設施、勞務等)的凈供應商數量已經達到395863家,相比2014年的293418家增加了近35%。
二、韓國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法律體系
韓國的政府采購事業(yè)已有近70年的發(fā)展歷史,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政策方面已經發(fā)展得比較完善,在基本原則、范圍標準、操作程序、優(yōu)惠政策、爭議處理等各方面都有詳細的規(guī)定。
韓國于1995年正式頒布實施的《政府作為采購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法令》(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是韓國政府采購政策體系的基石,規(guī)定了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實施范圍和招標程序等。同時為了細化該政策,韓國政府還頒布了《政府合同法》《政府合同法實施細則》《關于特定采購的〈政府合同法〉的特殊實施規(guī)則》《地方財政法》《政府投資機關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合同、國際招標程序、政府投資的企業(yè)的采購程序和標準等方面進行了規(guī)定。進一步細化到具體行業(yè)的相關規(guī)范,韓國也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例如針對國防軍需用品,韓國于2006年對軍需用品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并制定了《防衛(wèi)事業(yè)法》;針對電子招標投標,制定了《電子交易基本法》和《電子簽名法》;針對民間投資事業(yè),制定了《社會基礎設施投資法》。此外,在政府采購的法律體系制定中,政府還注重與WTO《政府采購協(xié)議》的國民待遇原則和非歧視性原則等有關內容的銜接。
通過在政府采購過程中貫徹實施以上法律制度,政府以期達到支持創(chuàng)業(yè)和創(chuàng)新、在合法范圍內保護本國中小企業(yè)的利益、確立公平競爭的調配市場秩序、提高政府預算執(zhí)行效率及國家資產價值等目標。
三、韓國招標投標實施機構及職能設置
韓國政府采購系統(tǒng)中,一個重要的特點是,其唯一的政府采購專職機構是采購廳,其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外資總局,1961年在進行政府機構調整時,將其擴編為采購廳。雖是財政經濟部的一個下屬單位,但采購廳的業(yè)務均是獨立進行的。采購廳廳長由總統(tǒng)直接任命,工作人員均屬于國家公務員。在采購廳之下,又設立了物資儲備局、企劃管理辦公室、購買局、監(jiān)察室、施設局、地方廳、海外購買辦公室等機構。
其次,采購廳也是一個代理機構,各采購機關或單位需要將采購的項目報送給采購廳,由采購廳出面按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采購,并將采購資金直接支付給供應商。之后,采購單位按價款和一定比例的手續(xù)費(一般手續(xù)費在0.2%~1.4%)支付給采購廳。為了實現這一過程,采購廳設有專門的周轉金用于政府采購中資金墊付。周轉金主要來源于收取的采購代理手續(xù)費,當周轉金不足以支付時可向銀行申請貸款。
此外,采購廳的另一項任務是儲備國家戰(zhàn)略物資,包括原材料的采購、貯存及銷售。對于國內有限或生產供給不足的物資或服務,需要利用政府外匯基金或貸款從國際市場上采購。除此之外,采購廳還需要對政府公務用商品進行采購和管理。韓國政府于1966年明確規(guī)定,在中央部門的政府采購活動中,價值在30億韓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或超過5000萬韓元的貨物采購項目,都必須交由采購廳代為處理;在地方部門的政府采購中,超過100億韓元的工程采購項目或5000萬韓元以上的貨物采購也必須交由采購廳代為處理。除上述標準的采購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則可以由各部門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采購廳代為采購。根據統(tǒng)計數據顯示,2015年采購廳的采購規(guī)模已經達到35兆8,490億韓元,達到了當年韓國政府采購總規(guī)模的31.4%。
四、韓國政府采購的招投標方式
韓國在加入GPA之前,國內采購方式只包括集中采購和各部門自行采購兩部分,加入GPA協(xié)議之后,重新規(guī)定了三種主要的招標方式,即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限制性招標。
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是公開招標。采購主體按照法定程序,通過發(fā)布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所有合格的供應商參加投標,政府采購主體則通過某種事先確定的標準,從所有投標供應商中選出最優(yōu)的中標供應商,并簽訂采購合同。
邀請招標是指政府向不少于3家的合格法人或組織發(fā)出招標邀請書,邀請他們參與競標。以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的商品或服務一般適用于兩種情形:一是采購貨物或服務具有特殊性,只能向有限范圍內的供應商采購;二是采取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所花費的費用占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重過大。限制性招標主要是針對一些技術復雜或者工程期緊迫的項目或工程。它是指采購主體在征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向兩家以上有意向投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送招標邀請書,再通過進一步談判來確定最終的中標單位。
以上列出的三種招標投標方式,分別對應著三種不同的投標程序,即公開競爭的投標、選擇性投標以及有限投標。在公開競爭的投標中,限制范圍較小,任一具備資格的供應商都可以參與競爭;在選擇中投標中,通常只有采購主體推薦的供應商可以參與競爭,如供應商有特殊的便利條件或有特殊的技能和材料等情況則例外;在有限投標中,采購主體會單獨與特定供應商進行聯系。在一般情況下,以公開競爭的方式進行采購是最為合適的。
有一點值得注意,即韓國擁有先進的政府采購電子化招投標系統(tǒng)—KONEPS,目前韓國的大部分招標投標都是通過該系統(tǒng)完成。并且,韓國于2006年在KONEPS中引進了多邊供貨制度,這種多邊供貨的采購方式與中國的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采購有些類似,但很重要的一點不同是其是建立在發(fā)達的網絡系統(tǒng)的前提下,適用于公共機關的常用商品采購,而且每種商品不少于三家以上的供貨商。
五、韓國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程序
由于韓國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tǒng)已經覆蓋到大部分招標投標活動,因此這里只針對其KONEPS系統(tǒng)中的招投標程序(見圖1)進行分析。自2000年11月開始,韓國通過KONEPS正式實行電子投標制度,各供應商可從網上了解公布的信息,并在網上參與投標。投標的結果由電子計算機自動排位確定,并自動向社會公告,這種透明化的采購過程從根源上規(guī)避了腐敗。
不僅如此,這種電子化招標過程還大大降低了政府采購的成本,提高了政府采購過程效率。KONEPS系統(tǒng)連接了160個機關和單位的采購信息,企業(yè)無需提交額外的文件,只須憑單據即可通過電子化系統(tǒng)處理從供應商登記、發(fā)布招標公告、組織招標、開標和評估、確認合同、交貨檢驗和驗收一直到最終的付款等所有環(huán)節(jié),且采購相關進程都可以被實時訪問,進而排除人為的因素,杜絕一切腐敗發(fā)生的可能性。另外,政府也十分重視電子投標的安全性以及提高用戶的滿意度,韓國利用智能信息技術,引進了最新的安全投標2.0服務,解決了之前安全投標1.0的電子投標服務程序容量大、系統(tǒng)慢等問題。
此外,在KONEPS系統(tǒng)中K—MAS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重要地位,這種采購方式下的招標投標程序為:1.招標公告,即通過KONEPS系統(tǒng)發(fā)布供貨資格公開招標的相關信息;2.資格評價,即評估報名供應商的資格;3.詢價,是即與想進入公共采購市場的供應商進行價格協(xié)商;4.簽訂合同,即與三家以上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同時商品名稱、價格、供應商名單等需要加入網上商城;5.購買訂單,即需求機關通過KONEPS系統(tǒng),在線訂購網上商城所展示商品;6.合同管理,包括入圍供應商的競爭和變更價格,將交易停止或者延長等。
以上內容摘自絲路印象韓國事業(yè)部(www.miottimo.com)搜集整理,若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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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韓國政府采購規(guī)模現狀
韓國是亞洲國家中較早開始實施政府采購的國家,早在1949年就已經建立了外資總局,目前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政府采購市場。統(tǒng)計2007年~2017年韓國政府的采購規(guī)模(詳見表1)。其中2017年韓國政府采購總規(guī)模已經達到58.867萬億韓元,設施支援事業(yè)占比最大,達到了20.099萬億韓元,同比增長24.6%。從事業(yè)類別來看,采購合同事業(yè)內資同比增長8.4%,外資增加26%,設施增加7.9%,儲備增加了81.2%(出口7.4%)。
表1 2007年~2017年韓國政府采購規(guī)模
此外,政府采購主體和供應商的數量也不斷增加。截止到2018年10月,韓國政府采購的需求機構(分為國家機構、地方政府和公共機構)已經達到54627家;按業(yè)務分類(包括投放、設施、勞務等)的凈供應商數量已經達到395863家,相比2014年的293418家增加了近35%。
二、韓國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法律體系
韓國的政府采購事業(yè)已有近70年的發(fā)展歷史,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政策方面已經發(fā)展得比較完善,在基本原則、范圍標準、操作程序、優(yōu)惠政策、爭議處理等各方面都有詳細的規(guī)定。
韓國于1995年正式頒布實施的《政府作為采購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法令》(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是韓國政府采購政策體系的基石,規(guī)定了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實施范圍和招標程序等。同時為了細化該政策,韓國政府還頒布了《政府合同法》《政府合同法實施細則》《關于特定采購的〈政府合同法〉的特殊實施規(guī)則》《地方財政法》《政府投資機關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合同、國際招標程序、政府投資的企業(yè)的采購程序和標準等方面進行了規(guī)定。進一步細化到具體行業(yè)的相關規(guī)范,韓國也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例如針對國防軍需用品,韓國于2006年對軍需用品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并制定了《防衛(wèi)事業(yè)法》;針對電子招標投標,制定了《電子交易基本法》和《電子簽名法》;針對民間投資事業(yè),制定了《社會基礎設施投資法》。此外,在政府采購的法律體系制定中,政府還注重與WTO《政府采購協(xié)議》的國民待遇原則和非歧視性原則等有關內容的銜接。
圖1 KONEPS系統(tǒng)電子招標業(yè)務流程
通過在政府采購過程中貫徹實施以上法律制度,政府以期達到支持創(chuàng)業(yè)和創(chuàng)新、在合法范圍內保護本國中小企業(yè)的利益、確立公平競爭的調配市場秩序、提高政府預算執(zhí)行效率及國家資產價值等目標。
三、韓國招標投標實施機構及職能設置
韓國政府采購系統(tǒng)中,一個重要的特點是,其唯一的政府采購專職機構是采購廳,其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外資總局,1961年在進行政府機構調整時,將其擴編為采購廳。雖是財政經濟部的一個下屬單位,但采購廳的業(yè)務均是獨立進行的。采購廳廳長由總統(tǒng)直接任命,工作人員均屬于國家公務員。在采購廳之下,又設立了物資儲備局、企劃管理辦公室、購買局、監(jiān)察室、施設局、地方廳、海外購買辦公室等機構。
其次,采購廳也是一個代理機構,各采購機關或單位需要將采購的項目報送給采購廳,由采購廳出面按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采購,并將采購資金直接支付給供應商。之后,采購單位按價款和一定比例的手續(xù)費(一般手續(xù)費在0.2%~1.4%)支付給采購廳。為了實現這一過程,采購廳設有專門的周轉金用于政府采購中資金墊付。周轉金主要來源于收取的采購代理手續(xù)費,當周轉金不足以支付時可向銀行申請貸款。
此外,采購廳的另一項任務是儲備國家戰(zhàn)略物資,包括原材料的采購、貯存及銷售。對于國內有限或生產供給不足的物資或服務,需要利用政府外匯基金或貸款從國際市場上采購。除此之外,采購廳還需要對政府公務用商品進行采購和管理。韓國政府于1966年明確規(guī)定,在中央部門的政府采購活動中,價值在30億韓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或超過5000萬韓元的貨物采購項目,都必須交由采購廳代為處理;在地方部門的政府采購中,超過100億韓元的工程采購項目或5000萬韓元以上的貨物采購也必須交由采購廳代為處理。除上述標準的采購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則可以由各部門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采購廳代為采購。根據統(tǒng)計數據顯示,2015年采購廳的采購規(guī)模已經達到35兆8,490億韓元,達到了當年韓國政府采購總規(guī)模的31.4%。
四、韓國政府采購的招投標方式
韓國在加入GPA之前,國內采購方式只包括集中采購和各部門自行采購兩部分,加入GPA協(xié)議之后,重新規(guī)定了三種主要的招標方式,即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限制性招標。
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是公開招標。采購主體按照法定程序,通過發(fā)布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所有合格的供應商參加投標,政府采購主體則通過某種事先確定的標準,從所有投標供應商中選出最優(yōu)的中標供應商,并簽訂采購合同。
邀請招標是指政府向不少于3家的合格法人或組織發(fā)出招標邀請書,邀請他們參與競標。以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的商品或服務一般適用于兩種情形:一是采購貨物或服務具有特殊性,只能向有限范圍內的供應商采購;二是采取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所花費的費用占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重過大。限制性招標主要是針對一些技術復雜或者工程期緊迫的項目或工程。它是指采購主體在征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向兩家以上有意向投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送招標邀請書,再通過進一步談判來確定最終的中標單位。
以上列出的三種招標投標方式,分別對應著三種不同的投標程序,即公開競爭的投標、選擇性投標以及有限投標。在公開競爭的投標中,限制范圍較小,任一具備資格的供應商都可以參與競爭;在選擇中投標中,通常只有采購主體推薦的供應商可以參與競爭,如供應商有特殊的便利條件或有特殊的技能和材料等情況則例外;在有限投標中,采購主體會單獨與特定供應商進行聯系。在一般情況下,以公開競爭的方式進行采購是最為合適的。
有一點值得注意,即韓國擁有先進的政府采購電子化招投標系統(tǒng)—KONEPS,目前韓國的大部分招標投標都是通過該系統(tǒng)完成。并且,韓國于2006年在KONEPS中引進了多邊供貨制度,這種多邊供貨的采購方式與中國的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采購有些類似,但很重要的一點不同是其是建立在發(fā)達的網絡系統(tǒng)的前提下,適用于公共機關的常用商品采購,而且每種商品不少于三家以上的供貨商。
五、韓國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程序
由于韓國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tǒng)已經覆蓋到大部分招標投標活動,因此這里只針對其KONEPS系統(tǒng)中的招投標程序(見圖1)進行分析。自2000年11月開始,韓國通過KONEPS正式實行電子投標制度,各供應商可從網上了解公布的信息,并在網上參與投標。投標的結果由電子計算機自動排位確定,并自動向社會公告,這種透明化的采購過程從根源上規(guī)避了腐敗。
不僅如此,這種電子化招標過程還大大降低了政府采購的成本,提高了政府采購過程效率。KONEPS系統(tǒng)連接了160個機關和單位的采購信息,企業(yè)無需提交額外的文件,只須憑單據即可通過電子化系統(tǒng)處理從供應商登記、發(fā)布招標公告、組織招標、開標和評估、確認合同、交貨檢驗和驗收一直到最終的付款等所有環(huán)節(jié),且采購相關進程都可以被實時訪問,進而排除人為的因素,杜絕一切腐敗發(fā)生的可能性。另外,政府也十分重視電子投標的安全性以及提高用戶的滿意度,韓國利用智能信息技術,引進了最新的安全投標2.0服務,解決了之前安全投標1.0的電子投標服務程序容量大、系統(tǒng)慢等問題。
此外,在KONEPS系統(tǒng)中K—MAS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重要地位,這種采購方式下的招標投標程序為:1.招標公告,即通過KONEPS系統(tǒng)發(fā)布供貨資格公開招標的相關信息;2.資格評價,即評估報名供應商的資格;3.詢價,是即與想進入公共采購市場的供應商進行價格協(xié)商;4.簽訂合同,即與三家以上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同時商品名稱、價格、供應商名單等需要加入網上商城;5.購買訂單,即需求機關通過KONEPS系統(tǒng),在線訂購網上商城所展示商品;6.合同管理,包括入圍供應商的競爭和變更價格,將交易停止或者延長等。
以上內容摘自絲路印象韓國事業(yè)部(www.miottimo.com)搜集整理,若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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