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地質礦產特征與礦業投資環境分析
1、區域地質背景
緬甸處于印度板塊和歐亞板塊的交匯部位,經歷了漫長、復雜的地質構造演化過程。其中,中-新生代的俯沖和增生作用是緬甸形成現今構造格局的主導因素。中生代—新生代,以滇緬馬蘇地塊為代表的地體在南部從岡瓦納裂開,在經歷了兩次主要構造事件后,形成了現今的構造格局。第一次主要構造事件,以晚三疊世古特提斯洋的閉合為主(Metcalfe,2000,2002;Wakitaetal.,2005;Soneetal.,2008),滇緬馬蘇地塊在晚石炭世—早二疊世從現在的澳大利亞西北部向北漂移(岡瓦納)裂開(Metcalfe,2006),與印支地塊碰撞,造成古特提斯洋在晚三疊世閉合,并導致了印支造山運動,縫合帶貫穿緬甸東部、泰國中東部和馬來半島中部,并被稱為清萊縫合帶、文冬–勞勿縫合帶(圖1)
(Metcalfe,2000,2002;Soneetal.,2008;Gar-dineretal.,2015)。第二次主要構造事件,以新特提斯洋的關閉為主,以及喜山期造山運動的開始,形成了東、西兩條蛇綠巖帶:①西部帶,呈南北走向沿著印緬山脈的形狀分布,標志著晚始新世期間印度和東南亞之間新特提斯洋的最終關閉,形成印緬山脈結合帶。②東部帶,位于印緬山脈以東(道茂-密支那帶),代表在陸塊(Acharyya,2007,2010)或火山弧(Mitchell,1993)與東南亞之間弧后海的較早關閉,該帶的就位時間可能是晚侏羅世或早白堊世,其對應潞西–抹谷洋的閉合形成了潞西–抹谷縫合帶;晚白堊世對應太公當–密支那洋的閉合而形成太公當–密支那縫合帶。
緬甸地層發育較齊全,自元古宇至新生界均有分布。自東向西可劃分為撣邦-德林達依高原、中部地區、西部褶皺帶和若開海岸帶等四個南北向展布的地層分區,各地層分區經歷了不同構造活動和沉積作用。撣邦–德林達依高原主要由前寒武系、古生界和中生界組成,新生界幾乎完全缺失,僅在德林達依地區發現少量油頁巖、撣邦發育湖湘沉積。中部地區地層以新生界為主,僅在極少數地區出露有白堊系。西部褶皺帶地層以上三疊統、白堊統和漸新統為主。若開海岸帶以巨厚的中新統為主。其中,前寒武系較發育,多分布在東部地區;古生界缺失上志留統,其他層序基本完整;中生界具有分布廣、但分散的特點;新生界廣泛分布在在中、西部地區。
緬甸巖漿活動具有時代長、期次多、分布廣、侵入巖類型多的特點,巖漿類型齊全。巖漿活動主要發生在印度板塊、西緬陸塊、騰沖–毛淡棉陸塊、保山–撣泰陸塊之間的碰撞過程中,與其碰撞具有自東向西時代逐漸變新的特點一致,巖漿巖的年齡總體上也具有自西向東由老變新的特點。緬甸金屬礦產的形成主要與花崗巖密切相關,與成礦作用相關的花崗巖呈南北向分布,可劃分為西、中、東3個花崗巖帶,分別是與斑巖型銅礦相關的西部花崗巖帶、與鎢錫相關的中部花崗巖帶和與鉛、鋅、銀、銅、金、鎢、錫相關的東部花崗巖帶。
2、礦產資源特征與勘查開發現狀
2.1礦產資源特征
緬甸雖然國土面積不大,但礦產資源相對豐富,礦業開發歷史較為悠久。目前,已發現的礦產有60多種,主要有煤炭、石油、天然氣、鐵、錳、銅、鉛、鋅、鎳、鎢、錫、銻、金、銀和寶玉石等。其中,翡翠、紅寶石、藍寶石享譽全球,煤炭、銅、鉛、鋅、錫、鎢、金和重晶石為其重要礦產。已發現的超過2000處各類礦床(點)主要分布在密支那、抹谷、蒙育瓦、包德溫、茂奇和德林達依等地區。目前,開發的礦產資源主要有銅、鉛、鋅、鎳、鎢、錫、金、銀、稀土、寶玉石等,鉛、鋅、鎢、錫、稀土和寶玉石等礦產的產量在全球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中,煤炭預測資源量為4.9×108t(Ohn,2015);鐵礦石儲量為1×108t,潛在資源量為5.1×108t;鉻鐵礦儲量為2.32×104t(礦石)(Ohn,2015);銅儲量為552.3×104t,潛在銅資源量為1900×104t;鉛儲 量為90×104t;鋅儲量為55×104t;鎳儲量為80×104t;鎢錫礦資源豐富,兩者多呈共伴生產出,鎢儲量為 1.5×104t;錫儲量為11.3×104t,位居世界第3位,資源量為62.8×104t(元春華,2006);銻儲量14×104t,位居世界第5位;緬甸金礦分布較廣,原生金和砂金在各地均有發現,儲量為85t,在東南亞具有一定地位;銀儲量750t;緬甸的稀土資源豐富,資源量預測為1300×104~2800×104t。
依據緬甸礦產時空分布規律,結合緬甸的地質構造演化過程,可以將緬甸劃分成7個成礦區帶(圖2)。
(1)若開油氣成礦帶:該成礦帶分布在緬甸最西部與印度和孟加拉國交界處,為特提斯洋盆閉合后形成的新生代前淵帶,主要產出與古近紀和中新世沉積作用有關的油氣,固體礦產少。
(2)印緬山脈鎳–鉻成礦帶:該帶位于若開油氣帶的東側,南北向延伸1000km以上,大部分礦產分布在印緬山脈西側。礦產主要是與中生代—新生代的那加–若開蛇綠巖帶有關的鉻、鎳等礦產。
(3)西緬金–銅–油氣成礦帶:該帶位于印緬山脈結合帶和實皆斷裂帶之間,分布有多個古近紀—新近紀盆地和中央火山弧帶,南北延伸1200km以上。礦產以新生代金、銅礦為主,主要與古近紀的中酸性火山巖密切相關,礦床類型主要為熱液型、斑巖型、VMS型等。
(4)葡萄–道茂–密支那鉻–鎳–金–鉑族金屬–寶石成礦帶:該帶位于緬甸的東北部,主要在克欽邦境內,從北部的葡萄到道茂、密支那地區,南北延伸400km以上,主要產有中生代—新生代鉻、鎳、金、鉑族金屬化和新生代的寶玉石礦化。(5)騰沖–德林達依鎢–錫–銻–稀土成礦帶:該帶位于實皆斷層以東,南北向貫穿緬甸全境,延伸近3000km,是全球知名的錫鎢成礦帶,該成礦帶向南延伸到泰國和馬來西亞,主要產有中生代—新生代的鎢、錫、稀土礦化和晚古生代的銻礦化,前者成礦與騰沖-德林達依花崗巖帶密切相關,后者主要與上古生界相關,主要礦床類型為熱液型、脈型。
(6)保山–撣泰鉛–鋅–銀–金–銻–鐵成礦帶:該帶位于騰沖-德林達依成礦帶以東,昌寧–清邁結合帶以西,主體在撣邦高原。主要產出早古生代的鉛、鋅礦化和晚古生代、新生代的金、銻礦化,主要礦床類型有VHMS型、熱液型、SEDEX型等。
(7)臨滄–景棟錫–鎢–金–銅–鐵–錳成礦帶。該帶位于昌寧–清邁結合帶以東,最東側為中緬泰邊境處的瀾滄江–清萊結合帶,整個成礦帶處于緬甸最東部,主要產出鐵、錳、銅、鎢、錫、鉬、金等礦產,礦床類型有熱液型、殘積–沖積型,礦床的規模都不大。
2.2勘查開發現狀
據《緬甸采掘業透明度倡議》顯示,2015~2016年緬甸采礦業產值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6%左右,占全國收入的20%。2012~2021年間,緬甸礦產勘查投入變動較大,前5年總體平穩,在低位徘徊,自2017年以來總體呈現大幅上升的趨勢,2020年投入達到最高的2480萬美元,2021年為1150萬美元(圖3)。
從礦種看,主要集中在銅、鉛鋅、金、鎳、銀、稀土等礦種,其中銅、鉛鋅、金的勘探投入穩居前列,2021年這4個礦種的勘探投入占總投入的近87.8%。從勘查階段來看,草根勘查以及高級勘查和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投入最高,2021年草根勘查階段投入為610萬美元,高級勘查和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投資為530萬美元,二者占投入的99%以上,礦山建設階段的僅10萬美元;從勘查主體來看,大型公司和初級公司投入分別為600萬美元和550萬美元。近年來,礦業在緬甸國民經濟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目前緬甸在開發的礦產資源主要有錫、鎢、鉛、鋅、銅、金、鎳、銀、稀土和寶玉石等(表1),
錫、鎢、鉛、鋅、稀土、寶玉石等礦產的產量在全球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在開發的規模較大的礦山有蒙育瓦(Monywa)銅金礦、茂奇(Mawchi)錫鎢礦、包德溫(Bawdwin)鉛鋅銀多金屬礦、姆韋當(Mwetaung)鎳鉻礦和抹谷寶石礦等(表2)
3、礦業投資環境分析。
3.1礦業管理機構
緬甸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部(MinistryofNaturalResources&EnvironmentalConservation,MONREC)是緬甸礦產資源的主要管理部門,該部于2016年由環境與林業部、礦業部合并成立。目前,緬甸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部下設機構包括6個業務管理部門、5個企業和1個大學,其中與地質礦產相關的機構主要有6個(緬甸聯邦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部)。
(1)第一礦業公司:負責煤炭、鐵、錳、鉻、銅、鉛、鋅、鎳、銻、銀、石灰石等礦種的開發、生產及礦業市場相關工作。
(2)第二礦業公司:負責鎢、錫、鈦、鉑、金、稀土等礦種的開發、生產及礦業市場相關工作。
(3)寶玉石公司:負責翡翠、珠寶等各類寶玉石的開發、生產及寶玉石市場監管等相關工作。
(4)珍珠公司:負責珍珠的培育、培養、加工、生產及珍珠市場監管等相關工作。
(5)地質調查與礦產勘查部門:主要負責全國地質調查、礦產資源勘探和實驗測試分析等工作。
(6)礦業部門:主要負責礦業開發過程中的相關管理,涉及管理礦產政策和制定礦產法規;審查礦產勘查、勘探、加工、生產、貿易運輸等許可證申請;國際礦業投資、礦山安全、礦山用石油、化學品、爆炸物的監管;礦山土地復墾及環境保護監管;特許權使用費收取等工作。
由于緬甸特殊的政治體制,緬甸軍政府附屬企業與地方武裝組織在緬甸的礦業管理上同樣扮演者舉足輕重的地位。緬甸經濟控股有限公司(MEHL)和緬甸經濟公司(MEC)均由軍政府控股,兩家公司在緬甸一些地區控制著寶玉石和其他礦產資源開發經營權,同時涉及交通、銀行、通訊、旅游等領域,其中采礦業主要經營集中在克欽邦和撣邦。
3.2礦業政策
2015年12月24日,緬甸國家議會頒布了第72/2015號《礦業法修正案》,該修正案對緬甸1994年頒布實施的《礦業法》進行了修正(TheStateLawandOrderRestorationCouncilLaw,2015)。2018年2月13日,緬甸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通過了新的第13/2018號《礦業法實施細則》(礦業條例)并對外發布。新的礦業政策主要變化體現在以下6個方面。
(1)細化了許可證的類別,拓展至勘查、勘探、可行性研究、生產、加工處理、貿易(買賣、存儲)及綜合許可證等多個類型,明確了不同規模生產許可證對應的權利、義務和審批要求。同時,在新礦法中增加了中等規模的礦業活動類型,目前按照規模分別為大型、中型、小型和生計型4個礦業活動類型。
(2)允許外資參與以前受限制的礦產的購買、銷售、運輸、儲存和加工相關的礦業活動,明確外資被允許與取得中小型許可證的持有人聯合組建合資企業一起擴建為大型礦業活動。但外資依然不能從事中小型礦產資源的勘查、勘探、可行性研究、生產和中小型礦產精煉加工活動,不能從事寶玉石的勘查、勘探和生產。
(3)新礦業法修改了政府參與礦業生產利益共享的方式,將原有的產量分成,調整為產量分成、股權共享和利潤分享3種形式。如果政府選擇產量分成,則政府也必須分擔生產階段對環境相應的成本;如果選擇股權,則股權份額是帶息股權。
(4)各省及自治地區特許權委員會重新獲得礦業權審批職能,但僅限于小規模及生計型礦產資源的許可證審批,不能受理審批涉及外資投資的許可證申請。
(5)注重礦產勘查開發的環境保護,加強了礦業企業有義務每年提供資金用于礦業項目相關的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要求許可證持有人必須設立用于礦業活動的環境保護和用于礦山閉坑與恢復工作的兩只基金,且要求基金必須在緬甸的國有銀行設立,金額至少為投資額的2%。
(6)對標國際礦產品價格,調整礦產資源生產銷售的特許權使用費率(礦產稅率)。
3.3其他相關要求
緬甸投資委員會(MIL)第15/2017號通知規定,只有緬甸政府才能進行鈾和釷等放射性金屬的可行性研究和生產,珠寶和玉石的勘查開發等同樣不允許外國人參與,并且外資只能開展大規模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中小規模禁止外資參與(緬甸投資和對外經濟關系部)。
緬甸在新礦法中設置了兜底項,要求所有礦業活動都要以“是否符合人民和國家利益”為前提,并建議在當地購買礦山建設相關的原材料和服務。
《外國投資法》規定,允許外國人在緬甸成立獨資控股公司或與本國公民進行合資經營。其中,合資經營要求外資不少于總資金的35%。
在緬甸投資的外企聘用緬甸本地工人比例必須為第1年≥25%、第2年≥50%、第3年≥75%,對于技術含量高的項目可以適當放寬要求。緬甸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與其他領域息息相關,開展油氣、礦產資源和珠寶玉石相關的活動同樣需要關注勞工、環境保護等相關政策法規。
3.4礦業(權)許可
緬甸礦業權許可證主要包括勘查許可證、勘探許可證、可行性研究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加工處理許可證、貿易許可證及綜合許可證。其中,勘查許可、勘探許可、可行性研究許可及生產許可會根據從事該類型礦業活動的規模劃分大型、中型、小型和生計型4個規模。
3.5礦業稅費
緬甸政府稅收法律與礦業相關的稅收法主要有《聯邦稅法(UnionTaxLaw)》(2022年修正案)《外國投資法(ForeignInvestmentLaw)》(2016年)《所得稅法(IncomeTaxLaw)》(2014年)《商業稅法(CommercialTaxLaw)》(2014年)《關稅法(CustomsTariffofMyan-mar)》(2017年)以及《稅收征管法(TaxAdministrationLaw)》(2019年),在礦業法、礦業法實施細則中也對礦產資源稅、土地年租等進行了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國別投資稅收指南課題組,2018),表4。
4、投資環境
近年來緬甸開放程度不斷加深,政府逐漸優化外國資本投資政策,2016年10月,緬甸通過了新的《緬甸投資法》,2017年3月發布了《緬甸投資實施條例》,2018年,新的《緬甸公司法》開始施行。隨著緬甸的逐漸開放,允許國內外資本投資的領域也越來越廣。但緬甸仍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各行各業的整體發展情況相對落后,根據2020年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排名(Do-ingBusniss),緬甸目前在世界190個參與排名的國家中位列第165位,整體營商環境依然落后(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
(1)緬甸政治環境不太穩定,社會動蕩風險較大。緬甸自2021年2月以來一直處于國家的緊急狀態,且結束時間依然未知。
(2)緬甸部分行業對于外國投資者存在市場準入的限制,特定外國投資項目需事先審批,在土地使用、外匯管制等領域外國投資者同樣需要注意緬甸政府的監管。
(3)緬甸的法律法規、金融體系仍然相對不完善。
(4)緬甸的基礎設施較為落后,公路總里程少、密度小、道路連通性較差,水路等設施裝備陳舊,缺乏現代化裝備。
5、結語
緬甸處于印度板塊和歐亞板塊的交匯部位,經歷了漫長、復雜的地質構造演化過程,地質成礦條件優越,礦產資源較為豐富。由于緬甸至今未開展過較為系統的區域地質工作,存在較大的地質工作空白區,地質工作程度和礦業勘查開發程度較低,但具有廣闊勘查開發潛力與礦產資源開發前景,為赴緬甸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提供了契機。近些年來,緬甸政府不斷優化調整礦業政策,新頒布了《礦業法》和《礦業法實施細則》,細化了礦業管理的相關要求,豐富了礦業權類型,延長了礦業權最長使用年限,新冠疫情以來降低了礦產資源相關的稅費,并放寬對外資在緬甸礦業投資的部分限定,降低國外企業投資緬甸的門檻,對于外國投資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緬甸的地理位置優越,毗鄰中國、印度和東南亞等新興市場國家,是重要的連接通道,且緬甸本國及周邊人口資源豐富、勞動力供應充、價格相對低廉,尤其是近些年緬甸呈現開放的姿態,為赴緬甸投資帶來一定活力,市場潛力巨大。
赴緬甸投資的不利因素主要包括:①由于緬甸特殊的二元政治結構,導致政治環境不太穩定,社會動蕩風險較大,投資環境相對較差。②緬甸軍政府在礦業勘查開發的舉足輕重地位,其控股的相關企業對緬甸礦業市場具有一定的擾動能力。③緬甸長期面臨制裁,種種因素也削弱了很多投資者赴緬投資開發的意愿。中國赴緬甸的礦業企業應抓住緬甸政府對本國礦業勘查開發重視的契機,利用緬甸礦業政策不斷細化、逐步規范等有利因素,在了解緬甸地質背景、成礦規律及礦業投資環境的基礎上,在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注意:①要及時跟進緬甸新政策,準確掌握緬甸礦業的發展態勢,科學研究緬甸地質背景和成礦規律,為進入緬甸礦業市場做好前期準備。②赴緬甸企業要提前謀劃好與緬甸政府參股、分成的方案,尋找最優利益分配方式。③了解緬甸的市場準入規則及其產業負面清單,對擬投資的項目要聘請專業法律團隊展開盡職調查、設定靈活的退出機制和購買商業擔保保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