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投資加拿大礦業的稅務架構研究
加拿大礦物資源稟賦好,在我國建立“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以高位推進“走出去”資源安全戰略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當前,我國企業投資加拿大礦業仍然是機遇和挑戰并存,本文通過對加拿大礦業投資有關的相關稅種和相關稅收制度政策的研究,從而設計了三種我國企業在加拿大投資礦業的稅務架構,并結合利潤匯出和未來退出兩個角度對三種不同模式的稅務架構進行比較,以期能為我國礦產企業進行海外投資時候提供一些稅務籌劃的相關建議。
一、加拿大稅收種類概述
加拿大的稅收制度起源于19世紀末,經過一個多世紀不斷發展和完善,現在形成了聯邦政府、省政府和市政府三級分稅制體制。聯邦、省、市政府都有不同的稅收立法權,但是聯邦、省政府立法權相對獨立,而市政府的稅收立法權由省政府賦予。在稅種方面,加拿大被稱之為“萬稅之國”,其現行的稅收種類名目繁多,主要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銷售稅、關稅、資本利得稅、礦產稅、社會保障稅、財產稅等。聯邦政府有權征收任何類型的稅務,省政府只向位于其司法轄區內的人員征收直接稅,而市政府僅限就房地產征稅。以下將對我國企業投資加拿大所涉及的幾個主要稅種做簡單闡述。
1.企業所得稅
加拿大企業所得稅的稅基是指對加拿大企業和其他收入來源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額和其他收入所得額進行課征。如表1所列,依據加拿大所得稅法規,加拿大企業需要根據公司的性質、產品或服務地點的不同繳納聯邦政府所得稅和省政府所得稅。目前,在加拿大大多數地區,聯邦政府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38%,但經10%的聯邦稅收抵免之后,企業所得稅的適用28%的優惠稅率。自2012年起,對于這些地區企業取得的收入,如果企業符合制造業公司的相關條件,還可以繼續享受13%的一般稅收減免,即扣減后的聯邦企業所得稅的最終適用稅率為15%。但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他們的稅收征管權限由本省自行管理,其兩地制造和加工業所得適用的聯邦稅率均為10%。對于加拿大控股的小型私人公司,聯邦政府征收9%的企業所得稅。對于加拿大各省,各地區的征收的一般稅率不同,征收范圍為10%-16%;小型私人公司的稅率為0-5%。
2.資本利得稅
加拿大非居民公司轉讓居民公司需要就其在加拿大境內經營所得和處置加拿大應稅財產(TCP)獲得的資本利得繳納所得稅適用聯邦和省的稅率繳納公司所得稅。資本利得為轉讓價格與經調整的股權成本(adjustedcostbase)的差額,經調整的股權成本是指股權的賬面價值加上附帶成本(例如銷售稅)及資本支出(例如未在當期抵扣的維護費用)。根據加拿大稅法,資本利得稅的征收條件為:(1)前60個月,未上市或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權公允市場價值部分來自礦產資源資產;(2)出售加拿大礦產資源資產。但公司在前60個月內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不足(不含)25%的,在公開市場轉讓股份取得的資本利得,可以免征資本利得稅。對于應稅資產,根據TCP協議,一般而言包括在股權轉讓前60個月內,若該實體股權的市場價值至少50%直接或間接來源于:(1)位于加拿大境內的房產或不動產;(2)開采加拿大自然資源的不動產;(3)開采木材資源的不動產則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本文涉及投資加拿大的應稅資產為自然資源,所以在設計稅務籌劃時應當考慮到是否會觸發TCP協議。
3.預提所得稅
在加拿大,對非居民企業從加拿大居民納稅人支付給非居民企業的款項中獲得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應繳納預提所得稅。預提稅稅率一般為25%,在雙邊稅收協定的適用下可以降低,具體如表1所示。截至目前,加拿大已經和96個國家及地區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包括美國、法國、意大利、日本、中國香港、韓國、荷蘭等國家和地區。在這些國家和地區中,股息預提稅最低為5%,利息預提稅除了美國為0之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利息預提稅均在10%及以上。
4.銷售稅
在加拿大,所有省份和地區都要征收銷售稅。銷售稅包括聯邦商品服務稅(GST)或統一銷售稅(HST)。聯邦銷售稅(GST)是指加拿大對商品和勞務消費征收的廣義增值稅。該稅種由最終消費者承擔,并由企業或供應商(GST注冊者)在生產或分銷商品和勞務的每個階段代收。加拿大GST的稅率為5%。應稅商品和勞務包括大多數對有形動產(個人財產及不動產)和無形動產(知識產權)的銷售、租賃及許可使用等。統一銷售稅(HST)是安大略省和加拿大其他多個省份對商品和勞務消費征收的廣泛增值稅,與GST一樣,HST由最終消費者承擔。它是由企業或供應商在商品和勞務的生產或銷售的每個階段代收的,并且大多數企業和供應商可就其購入商品或勞務所支付產生的進項稅額申請抵扣并將抵扣后的凈稅額匯給政府。它由加拿大稅務局(聯邦)進行管理且不同于征收GST和PST,只有HST是按銷售稅稅率表中所列的稅率征收的。此外,對于一些沒有統一征收銷售稅的省的商品和服務的零售要征收省級銷售稅(PST),PST是在征收GST或者HST之前的銷售價格上征收,從而避免了在GST和HST上征收PST。
統一征收銷售稅(HST)的地區有新布倫瑞克省、紐芬蘭省和拉布拉多省、新斯科舍省、安大略省和愛德華王子島等5個省,其中安大略省的稅率為13%,其他四省稅率15%(均包括了聯邦稅率5%在內)。英屬哥倫比亞、曼尼托巴和薩斯喀徹溫等省,征收省級零售稅(PST),稅率分別為7%、7%、6%和6%。PST和GST均適用于魁北克省,因此魁北克省銷售稅與貨物勞務稅合計稅率為14.975%。阿爾貝塔、西北屬地、尤康屬地和努那瓦特等,只征收聯邦銷售稅,不征收地方銷售稅。在魁北克和愛德華王子島,該省的銷售稅過去是根據銷售價加上商品服務稅的總額來征收的。然而,這種情況在2013年發生了改變。自2013年1月1日起,魁北克將QST(魁北克銷售稅)與HST統一,不再對GST征收QST費用。自2013年4月1日起,愛德華王子島實施HST。
5.礦業稅
除聯邦和省級企業稅,各省和地區對來自礦業的利潤額外征收礦業稅。礦業稅是相對復雜的稅種且因省份不同而異。通常,根據法規第20條1V款省級礦業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以礦產資源稟賦好的魁北克省為例,魁北克省的礦業稅需依據《魁北克礦業稅法》(“QMTA”)。根據QMTA,開發商必須在2013年12月31日之后的財年按規定的最低礦業稅和按年利潤計算的礦業稅兩項孰高繳納礦業稅。
二、稅務架構的設計
對于我國進行海外投資的企業來說,科學合理的稅務路徑的選擇對企業在境外的生存和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通過綜合考慮和分析投資母國、投資東道國以及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國的相關稅務影響,一方面有利于節約企業成本,實現利潤目標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法律風險,增強企業競爭力。由此可見,合理的稅務籌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科學合理的稅務路徑的選擇的核心在于稅務架構的設計。當前,我國企業在加拿大投資可選擇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兩種方式。直接持股是指中國公司直接在海外設立公司或購買股權;間接持股結構是指中國公司先在海外低稅地區設立中間持股公司,再由中間持股公司在加拿大進行投資活動。一般情況下,考慮到采用直接持股的方式會造成加拿大股息分配預提稅較高、無法遞延股息分配的我國企業所得稅、退出機制不靈活等問題,所以,直接持股的方式一般很少采用。采用間接持股的方式更具有節稅空間和配置資金的靈活性,尤其當持股平臺搭建在有稅收優惠政策的稅收洼地時,間接持股的架構可以合法合理地在企業所得稅、資本利得稅、預提所得稅這幾大塊得到比例可觀的減免、補助。間接持股架構又可以分為單層中間控股公司間接投資和多層中間控股公司間接投資。結合上述稅務情況的綜合考慮,本文以常見的中國香港和盧森堡作為中間控股公司
可以設計出如表2所示的三種稅務架構模式。下面將主要從利潤匯出和未來退出兩方面對這三種稅務架構進行介紹與比較。由表2可以看出,在利潤匯出方面,三種架構具有極大的共同性,都可以將利潤留在香港公司層面,香港公司向大陸企業支付股息無需繳納預提稅,但在架構一、架構二的香港模式中,加拿大公司將股息分配至香港公司需要繳納5%的預提所得稅。架構三相較于中國香港架構,利潤可以選擇保留在盧森堡或是中國香港,根據稅收協定,加拿大公司將股息分配至盧森堡需要繳納5%的股息預提稅,盧森堡向中國香港支付股息在滿足條件下免征預提所得稅;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盧森堡國內稅法,盧森堡居民公司從非居民公司處取得的股息應納入應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盧森堡標準稅率為26.01%。但是根據盧森堡的“參與免稅”規則,從加拿大收購公司取得的股息可在盧森堡免稅。
在未來退出方面,三種架構的共同點是在中國香港,對資本利得免稅,且三種架構下都可以考慮將取得的收入留在中國香港,中國香港公司向大陸企業支付股息也無需繳納預提所得稅。在退出方式方面,架構一的退出方式相對單一;架構二退出方式相對靈活,可通過中國香港公司2直接轉讓加拿大收購公司股份,或通過中國香港公司1轉讓中國香港公司2退出;架構三轉讓方式相對靈活,可通過盧森堡公司直接轉讓加拿大公司股份,或通過中國香港公司轉讓盧森堡公司退出。在處置加拿大收購公司時,架構一和架構二由于中國香港和加拿大訂立的稅收協議中未規定“協議保護資產”條款,如加拿大收購公司的股權被判定為TCP,則轉讓所得需繳納加拿大資本利得稅,尤其對于架構二,如果中國香港公司2的股權價值超過50%直接或間接來源于加拿大的不動產或者自然資源,那么中國香港公司1處置中國香港公司2也將被認為是轉讓加拿大應稅資產(TCP)而需在加拿大征稅。但是如果加拿大資產占全部資產比例在未來超過50%的可能性較小,那么加拿大股權構成TCP的風險相對較小。對于架構三來說,根據盧森堡與加拿大的稅收協定,即使目標公司的股份被認為是加拿大應稅資產,在處置股份時可參照“協定保護資產”條款而免于繳納加拿大稅;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盧森堡SPV從加拿大取得資本利得免于繳納加拿大所得稅。因此盧森堡SPV在這一層面上相比于中國香港SPV占據一定優勢。根據盧森堡的“參與免稅”規則,盧森堡居民公司處置加拿大收購公司取得的資本利得可以免稅。其次,對于盧森堡向中國香港公司支付的股息、中國香港公司轉讓盧森堡公司取得的轉讓收入、中國香港公司取得的資本利得也是免除稅收的。
在其他方面,架構一層級少管理成本較低,容易構建商業實質;架構二、三層級較多,管理成本較高,但架構二和架構三相比,其容易構建商業實質,容易以現有的架構裝入上市公司,架構三如果未來要裝入上市公司還需要考慮在上市公司下面再設立一層中國香港公司。
三、結語
綜上分析,上述三個方案在股息匯回和未來退出的稅務效益和稅收彈性上各有優劣,需綜合公司對于收購目標資產后的戰略安排以及境外資產未來的價值構成等因素來選擇較優的稅務架構。如果未來位于加拿大的礦產資源的價值預計不會超過集團總資產價值的50%,那么加拿大收購公司的股權被認為是加拿大應稅資產的風險較小,在未來退出時觸發加拿大的資本利得稅的風險相對較小。在此前提下,考慮到設立中國香港SPV更便于管理和日常經營,較易于向稅務機關說明交易的合理商業目的以及構建一定的商業實質來滿足稅收協定對于“受益所有人”的要求,同時考慮到退出方式相對靈活,在收購完成后也較易于直接裝入上市公司,此時可以考慮架構二作為優選方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們上述建議的前提是未來加拿大收購公司的股權被認定為是加拿大應稅資產的風險較小并且可控;如果管理層預計未來加拿大礦業資產價值的比例將超過集團資產價值的50%,那么建議考慮以盧森堡作為直接控股公司所在地,即架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