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主要稅收規(guī)定
來源:絲路印象
2024-07-19 17: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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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捷克個人所得稅規(guī)定
個人所得稅率為15%單一稅率,受雇員工之稅基(tax base)為個人gross salary加上雇主為其給付之社保費(Socoal Security)及健保費(Health Insurance),又稱為super-gross tax base,因此,有效稅率實際上超過15%。
所有捷克納稅居民(Czech tax residents)之全球所得對捷克政府都有納稅義務,非捷克納稅居民(Czech tax non-residents)只對捷克來源之收入對捷克政府都有納稅義務。
倘個人(individual)在捷克有永久住所(permanent address)即為捷克納稅居民(Czech tax residents)。倘個人(individual)任何日歷年(calendar year)在捷克居住等于或超過183天,亦為捷克納稅居民(Czech tax residents)。
一般而言,如果商業(yè)活動于任何連續(xù)12個月中沒有超過183日,則外國雇主為個別商務活動所支付給個人之收入得以免課個人所得稅。若所得來自于位于捷克之「長久建立(permanent establishment)」之商業(yè)活動,則這項稅賦豁免并不適用。
移居國外者之課稅規(guī)定:可課征之收入包含來自個別商務活動之所得,包括非現(xiàn)金收益(例如私人目的之公司車使用,房屋津貼等)、商業(yè)活動之收入,以及來自資本、出租或其它來源之收入。綜合言之,可課征之收入包含所有收入不論是否系貨幣形式。
一般而言,個人所得稅退稅申報應于課稅期結束3個月內向相關稅務機關申請(如由稅務顧問以授權書提出退稅申請時則為6個月內)。
移居外國者其直接受雇于捷克當?shù)毓尽⒒蚴芄陀谕鈬痉止荆瑥钠涫芄椭谝蝗掌鹬畟€別活動之所得都要課稅。外國公司的捷克公司或分公司每個月從其薪水中預先扣稅,以使其盡每年納稅義務。一般而言,如移居國外者收入只來自這樣的聘雇合約,雇主可準備一份年終稅務結算,代替移居國外者之納稅申報單。
如外國公司基于服務合約而將移居國外者轉到捷克公司,其應先向相關稅務機關登記為個人所得稅繳納者。其收入會透過每年個人所得稅稅單被課稅。再者,移居國外者在盡其個人納稅義務時,會于一年中之半年或一季前預先繳納。這些預先繳納的稅款乃基于前一年的納稅額。
2、捷克公司營業(yè)所得稅規(guī)定
公司營業(yè)所得稅自2010年起訂為19%;5% 營業(yè)所得稅適用于某些特定納稅義務人(退休基金、投資基金)。
法人登記的辦公室或有效管理之處在捷克,即為捷克納稅居民。
「長久建立」(permanent establishment)不是法律實體;然而國外實體長久存在可成為課征對象,因此位于捷克之國外法人其所得都要課稅。
公司員工被派到捷克提供服務,于任何連續(xù)12個月中超過6個月(183日)者,即可視為外國公司「長久建立」。如果公司送一群員工到捷克停留相同日數(shù),183日的限制適用于所有人員,意指其中超過一人待在捷克就算停留一日。特別雙重課稅協(xié)議可修正條件或使「長久建立」成立。
公司設備位于捷克:當外國法人實體于捷克設定固定商務地點(例如辦公室、辦理研討會或銷售拍賣的地點,或放置生產(chǎn)設備或其它生財設備的地點),即視為「長久建立」。相關雙重課稅協(xié)議可修改捷克外國實體的「長久建立」的條件,或使之成立。當透過位于捷克的固定或商務地點所進行活動系準備或輔助之事實,相關雙重課稅協(xié)議可能使「長久建立」不成立。
從屬代理:外國實體透過從屬代理執(zhí)行于捷克之業(yè)務,亦即指個人有權為該外國實體締結合約者,亦構成「長久建立」。
3、捷克社會安全險及健康保險規(guī)定
雇員須負擔Gross Salarly之11%之社會安全險及健康保險,雇主須負擔雇員Gross Salarly之34%之社會安全險及健康保險。
2004年1月1日起,任何外國人于捷克直接受雇于捷克公司,或雇主登記辦公室所在國家與捷克達成社會安全協(xié)議者,要強制參加捷克健康保險與社會安全計劃并繳納此費。在這些情況下,雇主亦需要繳納此項費用。捷克于2004年加入歐盟后,任何歐盟國家國民工作于捷克者,其雇主也需要繳納捷克社會安全與健康保險費,除非根據(jù)歐盟規(guī)定或雙邊社會安全協(xié)議可豁免則為例外。
倘雇員請長期病假,雇主有義務支付雇員前21天之薪水補償(wage compensation),第22天起由社?;鹬Ц?。
4、捷克附加稅規(guī)定
捷克加值稅法案乃是根據(jù)與增值稅相關之歐盟法律指令。加值稅課征對象為(1)捷克境內之商品與服務供應;(2)進口到捷克之商品或捷克自其它歐盟國家購得之貨物。
企業(yè)一般可申請退回加值稅。某些服務(醫(yī)療、教育、財務服務、保險服務及不動產(chǎn)之長期出租)原本即免征收加值稅,毋須申退加值稅。
貨物出口與供應到歐盟國家免課加值稅,但有權利恢復課征加值稅。一般而言,提供服務予成立于國外之企業(yè)在捷克是不課稅的。另一方面,當取得的服務來自國外時,公司有義務根據(jù)「反向課稅」的原則加計算值稅。
現(xiàn)行附加稅稅率主要分為二類,一為基本稅率21%,適用大部份貨品及勞務。一為折減稅率15%,適用于特定貨物,如基本食品類、書、特殊健康保健產(chǎn)品等。
位于捷克的企業(yè)其在任何連續(xù)12個月之總營業(yè)額超過1,000,000克朗(者,必須向稅務機關登記為加值稅繳納公司(VAT payer)。
在某些情況下,未登記為加值稅繳納公司者,由于取得商品或服務而有繳納加值稅之義務時,就會被視為應繳納加值稅之個人。個人被視為有繳納加值稅義務時,只據(jù)其所獲得之商品或服務供應繳納加值稅,而無權利回復相關之被課征之加值稅。
基本的課稅/申報期間為一個日歷月。一個加值稅繳納者在符合某些條件(例如其前一個日歷年的年營業(yè)額沒有超過1,000萬克朗)時,可決定每季課稅/申報的時期。
5、捷克貨物稅規(guī)定
貨物稅主要針對在捷克制造或進口至捷克之碳氫化合燃料、潤滑油、烈酒、蒸餾酒、啤酒、葡萄酒和煙草課征,課征對象系制造商及進口商,除了煙草以從量及從價合并計算外,其余貨物稅以從量計算。
6、捷克能源稅規(guī)定
捷克政府自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征收能源稅,為非直接稅,征收對象系電力、天然氣及其它氣體、固態(tài)燃料等能源之供應者,或者是能源分配或傳送之系統(tǒng)營運商,但有免稅之例外。
電力之能源稅稅率為28.3克朗/MWh,天然氣及其它氣體之能源稅稅率根據(jù)氣體的種類、使用目的及產(chǎn)生日期從30.6克朗/MWh至264.8克朗/MWh不等,固態(tài)燃料之能源稅稅率為8.5克朗/每十億焦耳(gigajoule)。(注:捷克統(tǒng)計局公布之2014年平均匯率:US$1=20.746克朗;Euro 1=27.533克朗)
7、捷克道路稅規(guī)定
道路稅針對捷克境內登記以商業(yè)營運為目的之車輛及所其拖曳之Trailer課征。
客車稅率依照引擎大小(c.c.)決定,卡車稅率依照重量及軸承數(shù)決定。
引擎800 c.c以下之客車每年課征1,200克朗道路稅,引擎3,000 c.c以下之客車每年課征4,200克朗道路稅。
卡車每年至少課征1,800克朗道路稅,超過36公噸之卡車每年課征50,400克朗道路稅。
12公噸以下,擁有電動引擎、Hybrid引擎、天然氣(LPG)引擎、CNG(compressed natural gas)引擎或E85引擎之貨車免道路稅。
注:車輛行駛于捷克高速公路時,無論營業(yè)用或自用車輛皆須貼有高速公路通行證(加油站有售),小客車1年約1,200克朗。
8、捷克不動產(chǎn)稅規(guī)定
不動產(chǎn)稅包括土地稅及建筑物稅,根據(jù)每年1月1日當時的不動產(chǎn)持有情形1次繳納當年全年不動產(chǎn)稅。一般每年由地主或建筑物擁有者繳納,然而,在特定情況下,繳納者亦可能為使用者或承租人。
土地稅率根據(jù)用途不同而改變,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用途之土地課征每平方公尺2克朗,其它用途之土地課征每平方公尺0.2克朗。
自2012年1月1日起,表面有鋪特別材質的土地要繳納「鋪地稅」,農(nóng)地之鋪地稅為每平方公尺1克朗,其它商業(yè)用途之鋪地稅為每平方公尺5克朗,適用于停車場、平臺、坡道及某些道路。
商業(yè)建筑物不動產(chǎn)稅率為每平方公尺2至10克朗。住宅建筑物不動產(chǎn)稅率為每平方公尺2至8克朗。每增加1層每平方公尺增加0.75克朗。
土地稅及建筑物稅率須根據(jù)所在地點再乘以修正系數(shù),該修正系數(shù)為1至4.5,布拉格修正系數(shù)最高。
9、捷克不動產(chǎn)取得稅規(guī)定
不動產(chǎn)取得稅為售價或75%之comparative tax value(為法定專家決定,或根據(jù)地點、大小、形式算出),兩者取大值之4%。
10、捷克遺產(chǎn)稅與贈與稅規(guī)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遺產(chǎn)稅與贈與稅廢止。
11、捷克地方稅規(guī)定
目前捷克并沒有課征地方稅。一些地方上的費用系針對公司所制造之廢棄物課征,以及某些商業(yè)活動如經(jīng)營溫泉療養(yǎng)中心、旅館住宿業(yè)、還有電視廣播之收視及收聽來課征。
以上內容摘自絲路印象(www.miottimo.com)捷克事業(yè)部。若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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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率為15%單一稅率,受雇員工之稅基(tax base)為個人gross salary加上雇主為其給付之社保費(Socoal Security)及健保費(Health Insurance),又稱為super-gross tax base,因此,有效稅率實際上超過15%。
所有捷克納稅居民(Czech tax residents)之全球所得對捷克政府都有納稅義務,非捷克納稅居民(Czech tax non-residents)只對捷克來源之收入對捷克政府都有納稅義務。
倘個人(individual)在捷克有永久住所(permanent address)即為捷克納稅居民(Czech tax residents)。倘個人(individual)任何日歷年(calendar year)在捷克居住等于或超過183天,亦為捷克納稅居民(Czech tax residents)。
一般而言,如果商業(yè)活動于任何連續(xù)12個月中沒有超過183日,則外國雇主為個別商務活動所支付給個人之收入得以免課個人所得稅。若所得來自于位于捷克之「長久建立(permanent establishment)」之商業(yè)活動,則這項稅賦豁免并不適用。
移居國外者之課稅規(guī)定:可課征之收入包含來自個別商務活動之所得,包括非現(xiàn)金收益(例如私人目的之公司車使用,房屋津貼等)、商業(yè)活動之收入,以及來自資本、出租或其它來源之收入。綜合言之,可課征之收入包含所有收入不論是否系貨幣形式。
一般而言,個人所得稅退稅申報應于課稅期結束3個月內向相關稅務機關申請(如由稅務顧問以授權書提出退稅申請時則為6個月內)。
移居外國者其直接受雇于捷克當?shù)毓尽⒒蚴芄陀谕鈬痉止荆瑥钠涫芄椭谝蝗掌鹬畟€別活動之所得都要課稅。外國公司的捷克公司或分公司每個月從其薪水中預先扣稅,以使其盡每年納稅義務。一般而言,如移居國外者收入只來自這樣的聘雇合約,雇主可準備一份年終稅務結算,代替移居國外者之納稅申報單。
如外國公司基于服務合約而將移居國外者轉到捷克公司,其應先向相關稅務機關登記為個人所得稅繳納者。其收入會透過每年個人所得稅稅單被課稅。再者,移居國外者在盡其個人納稅義務時,會于一年中之半年或一季前預先繳納。這些預先繳納的稅款乃基于前一年的納稅額。
2、捷克公司營業(yè)所得稅規(guī)定
公司營業(yè)所得稅自2010年起訂為19%;5% 營業(yè)所得稅適用于某些特定納稅義務人(退休基金、投資基金)。
法人登記的辦公室或有效管理之處在捷克,即為捷克納稅居民。
「長久建立」(permanent establishment)不是法律實體;然而國外實體長久存在可成為課征對象,因此位于捷克之國外法人其所得都要課稅。
公司員工被派到捷克提供服務,于任何連續(xù)12個月中超過6個月(183日)者,即可視為外國公司「長久建立」。如果公司送一群員工到捷克停留相同日數(shù),183日的限制適用于所有人員,意指其中超過一人待在捷克就算停留一日。特別雙重課稅協(xié)議可修正條件或使「長久建立」成立。
公司設備位于捷克:當外國法人實體于捷克設定固定商務地點(例如辦公室、辦理研討會或銷售拍賣的地點,或放置生產(chǎn)設備或其它生財設備的地點),即視為「長久建立」。相關雙重課稅協(xié)議可修改捷克外國實體的「長久建立」的條件,或使之成立。當透過位于捷克的固定或商務地點所進行活動系準備或輔助之事實,相關雙重課稅協(xié)議可能使「長久建立」不成立。
從屬代理:外國實體透過從屬代理執(zhí)行于捷克之業(yè)務,亦即指個人有權為該外國實體締結合約者,亦構成「長久建立」。
3、捷克社會安全險及健康保險規(guī)定
雇員須負擔Gross Salarly之11%之社會安全險及健康保險,雇主須負擔雇員Gross Salarly之34%之社會安全險及健康保險。
2004年1月1日起,任何外國人于捷克直接受雇于捷克公司,或雇主登記辦公室所在國家與捷克達成社會安全協(xié)議者,要強制參加捷克健康保險與社會安全計劃并繳納此費。在這些情況下,雇主亦需要繳納此項費用。捷克于2004年加入歐盟后,任何歐盟國家國民工作于捷克者,其雇主也需要繳納捷克社會安全與健康保險費,除非根據(jù)歐盟規(guī)定或雙邊社會安全協(xié)議可豁免則為例外。
捷克社保規(guī)定
倘雇員請長期病假,雇主有義務支付雇員前21天之薪水補償(wage compensation),第22天起由社?;鹬Ц?。
4、捷克附加稅規(guī)定
捷克加值稅法案乃是根據(jù)與增值稅相關之歐盟法律指令。加值稅課征對象為(1)捷克境內之商品與服務供應;(2)進口到捷克之商品或捷克自其它歐盟國家購得之貨物。
企業(yè)一般可申請退回加值稅。某些服務(醫(yī)療、教育、財務服務、保險服務及不動產(chǎn)之長期出租)原本即免征收加值稅,毋須申退加值稅。
貨物出口與供應到歐盟國家免課加值稅,但有權利恢復課征加值稅。一般而言,提供服務予成立于國外之企業(yè)在捷克是不課稅的。另一方面,當取得的服務來自國外時,公司有義務根據(jù)「反向課稅」的原則加計算值稅。
現(xiàn)行附加稅稅率主要分為二類,一為基本稅率21%,適用大部份貨品及勞務。一為折減稅率15%,適用于特定貨物,如基本食品類、書、特殊健康保健產(chǎn)品等。
位于捷克的企業(yè)其在任何連續(xù)12個月之總營業(yè)額超過1,000,000克朗(者,必須向稅務機關登記為加值稅繳納公司(VAT payer)。
在某些情況下,未登記為加值稅繳納公司者,由于取得商品或服務而有繳納加值稅之義務時,就會被視為應繳納加值稅之個人。個人被視為有繳納加值稅義務時,只據(jù)其所獲得之商品或服務供應繳納加值稅,而無權利回復相關之被課征之加值稅。
基本的課稅/申報期間為一個日歷月。一個加值稅繳納者在符合某些條件(例如其前一個日歷年的年營業(yè)額沒有超過1,000萬克朗)時,可決定每季課稅/申報的時期。
5、捷克貨物稅規(guī)定
貨物稅主要針對在捷克制造或進口至捷克之碳氫化合燃料、潤滑油、烈酒、蒸餾酒、啤酒、葡萄酒和煙草課征,課征對象系制造商及進口商,除了煙草以從量及從價合并計算外,其余貨物稅以從量計算。
6、捷克能源稅規(guī)定
捷克政府自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征收能源稅,為非直接稅,征收對象系電力、天然氣及其它氣體、固態(tài)燃料等能源之供應者,或者是能源分配或傳送之系統(tǒng)營運商,但有免稅之例外。
電力之能源稅稅率為28.3克朗/MWh,天然氣及其它氣體之能源稅稅率根據(jù)氣體的種類、使用目的及產(chǎn)生日期從30.6克朗/MWh至264.8克朗/MWh不等,固態(tài)燃料之能源稅稅率為8.5克朗/每十億焦耳(gigajoule)。(注:捷克統(tǒng)計局公布之2014年平均匯率:US$1=20.746克朗;Euro 1=27.533克朗)
7、捷克道路稅規(guī)定
道路稅針對捷克境內登記以商業(yè)營運為目的之車輛及所其拖曳之Trailer課征。
客車稅率依照引擎大小(c.c.)決定,卡車稅率依照重量及軸承數(shù)決定。
引擎800 c.c以下之客車每年課征1,200克朗道路稅,引擎3,000 c.c以下之客車每年課征4,200克朗道路稅。
卡車每年至少課征1,800克朗道路稅,超過36公噸之卡車每年課征50,400克朗道路稅。
12公噸以下,擁有電動引擎、Hybrid引擎、天然氣(LPG)引擎、CNG(compressed natural gas)引擎或E85引擎之貨車免道路稅。
注:車輛行駛于捷克高速公路時,無論營業(yè)用或自用車輛皆須貼有高速公路通行證(加油站有售),小客車1年約1,200克朗。
8、捷克不動產(chǎn)稅規(guī)定
不動產(chǎn)稅包括土地稅及建筑物稅,根據(jù)每年1月1日當時的不動產(chǎn)持有情形1次繳納當年全年不動產(chǎn)稅。一般每年由地主或建筑物擁有者繳納,然而,在特定情況下,繳納者亦可能為使用者或承租人。
土地稅率根據(jù)用途不同而改變,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用途之土地課征每平方公尺2克朗,其它用途之土地課征每平方公尺0.2克朗。
自2012年1月1日起,表面有鋪特別材質的土地要繳納「鋪地稅」,農(nóng)地之鋪地稅為每平方公尺1克朗,其它商業(yè)用途之鋪地稅為每平方公尺5克朗,適用于停車場、平臺、坡道及某些道路。
商業(yè)建筑物不動產(chǎn)稅率為每平方公尺2至10克朗。住宅建筑物不動產(chǎn)稅率為每平方公尺2至8克朗。每增加1層每平方公尺增加0.75克朗。
土地稅及建筑物稅率須根據(jù)所在地點再乘以修正系數(shù),該修正系數(shù)為1至4.5,布拉格修正系數(shù)最高。
9、捷克不動產(chǎn)取得稅規(guī)定
不動產(chǎn)取得稅為售價或75%之comparative tax value(為法定專家決定,或根據(jù)地點、大小、形式算出),兩者取大值之4%。
10、捷克遺產(chǎn)稅與贈與稅規(guī)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遺產(chǎn)稅與贈與稅廢止。
11、捷克地方稅規(guī)定
目前捷克并沒有課征地方稅。一些地方上的費用系針對公司所制造之廢棄物課征,以及某些商業(yè)活動如經(jīng)營溫泉療養(yǎng)中心、旅館住宿業(yè)、還有電視廣播之收視及收聽來課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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