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主要國家房地產調控措施
來源:絲路印象
2024-07-19 17: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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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國房地產調控措施
德國房價完全取決于市場供求關系,政府并不直接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干涉,而是通過出臺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以確保房地產有序發(fā)展。德國規(guī)范住房市場的法律基礎是《住宅建筑法II》。這項法律規(guī)定,開發(fā)商應該為社會不同階層提供住房,在面積大小、房屋設施和租金或購買能力等方面,滿足不同階層需求。
盡管《住宅建筑法II》確立了房地產市場的大體框架,能夠滿足社會廣大階層的居住需求,但畢竟還是有家庭由于收入低或者其他原因買不起合適的房子。為此,德國政府住房政策的一大重點是向低收入家庭傾斜,大力推行“社會住房”和“住房金”等資助政策。
柏林有許多“社會住房”專供低收入者租住。要想租住“社會住房”,必須申請獲得居住資格證明。在柏林,個人年收入低于1.7萬歐元,兩口之家年收入低于2.5萬歐元,都可以向所在區(qū)政府部門申請居住資格證明。通常單身申請者可以獲得一居室居住資格證明,允許居住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兩口之家可以獲得兩居室居住資格證明,允許居住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此外,德國政府還實施“住房金”制度,通過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補貼,幫助這部分人群獲得合適的住房。
2.法國房地產調控措施
在法國,廉租房的基準房租比普通私人住房的房租低一半左右。政府規(guī)定,人口超過5萬的城鎮(zhèn)中,廉租房占全部住房的比例不能低于20%。廉租房的資金主要來自于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房屋建成后交給地方的廉租房管理部門管理。
有了廉租房制度,低收入居民在考慮住房時首先考慮的是租房住,從而降低了市場上對住房的需求,遏制了需求量的快速擴大。由于房地產價格受供求關系影響較大,可以說廉租房制度或多或少起到了穩(wěn)定房價的作用。
法國的房屋租賃市場十分完善,政府通過各種福利政策鼓勵租房。許多法國人認為,與其為買房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不如簡單方便地租房住。這樣還可以保證資金支配的靈活性,將錢用于其他領域以提高生活質量。因此,在法國租房住的人不在少數。
3.瑞典房地產調控措施
瑞典在住房政策的研究和實踐中,具有鮮明的特點和典型性。20世紀90年代后期,像一些發(fā)達的歐美國家一樣,瑞典也被“居住分異”的問題所困擾。在瑞典,這種分化和相互隔離的狀況,不僅存在于城市內部,更重要的是體現在城市與城市之間。在不同的城市間,居住群體的特性差異(如年齡、收入和種族等)越來越明顯。由此引發(fā)城市格局失衡、城市間發(fā)展不均衡、低收入與高收入居民的矛盾、低收入居民被排斥現象的加劇等一系列問題,引起了瑞典政府的高度重視。
為此,瑞典政府汲取了以往推行“百萬工程”過程中單一依靠增加供給產生弊端的教訓,成立了一個由7個部門(涉及法律、社會事務、金融、教育、文化、工業(yè)和環(huán)境部門)組成的委員會,從就業(yè)、教育、公共衛(wèi)生、鄰里關系等方面綜合考慮,以期營造出一個個公平、平等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居住城市。該委員會和各區(qū)域政府一起,對中心城市周圍的弱勢城市進行全方位改進,以減少城市間的分異現象。
從瑞典的經驗來看,政府在考慮制定住房政策時,不僅僅是局限在提高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可支付性等問題上,還囊括了減小居住分異、降低城市間發(fā)展失衡等方面。由于瑞典政府的早期介入,在進行了較全面的研究后,從住房供應、補貼、城市規(guī)劃、城市間的協調管理等方面出發(fā),經過縝密籌劃,最終才能得以制定出具有明確針對性和相互配套的調整政策。
另外,瑞典的經驗顯示出,僅僅依靠住房政策本身并不能完全有效地解決問題,而是應當建立一個涉及住房市場、勞動力市場、文化傳統、社會體系、教育狀況等全方位的政策體系。這一點十分重要,因為它揭示了住房政策是整個社會保障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單單是與作為物質的城市相關聯,更重要的是與居住在城市中的人密切相連。因此,一個有效的住房政策,要有賴于整體社會保障政策的健全。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時,不僅對整個區(qū)域的發(fā)展有深入了解,更需要對人們的需求、愿望以及面臨的困難有全面的掌握,以期有一個長期的、全方位的視角。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也必須做到密切配合,保障各工作環(huán)節(jié)有效運行。
4.西班牙房地產調控措施
西班牙政府十分重視住房問題,專門設立了住房部,對住房政策、住房市場等進行宏觀調控。
為解決一部分低收入家庭和年輕人住房困難問題,政府實行了保障住房政策,即在土地價格等方面給予開發(fā)商優(yōu)惠,開發(fā)商還可以得到一定的資金支持,但由政府規(guī)定房屋的最高限價、住房面積不得超過一定標準、房屋出售或出租對象為特定困難群體。
西班牙保障住房受惠范圍是35歲以下青年、65歲以上老人、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家庭暴力或恐怖主義受害者、無依無靠者和多人口家庭等,出售時根據收入情況決定優(yōu)惠幅度。此外,還有一小部分公共部門建設的保障住房,價格更便宜,專門出售給特困群體。
為使住房保障政策能夠惠及更多的人,政府規(guī)定每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保障住房,不能在同一城鎮(zhèn)同時擁有商品房。購買保障住房后必須用于經常性居住,一般都規(guī)定不得出售的年限。如果提前出售,須退還政府補貼。
西班牙政府還通過了一項《土地法》草案,規(guī)定建筑住房用地的25%必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在土地分配和使用過程中,加大透明度和廣大市民參與力度,所有關于土地開發(fā)的計劃和協議都必須公之于眾。同時,政府將著手建立一個土地評估體系,對土地進行客觀評估。
此外,西班牙政府還制定了中期住房計劃,提高保障住房比例,鼓勵閑置房出租,確保土地合理使用。為鼓勵有閑置住房的人出租房屋,政府發(fā)給房主最高6000歐元的修繕補貼,但房主須將其房屋在規(guī)定價格范圍內至少出租5年。
5.匈牙利房地產調控措施
匈牙利政府2004年推出的“安居計劃”主要服務于年輕人。如年輕夫婦第一次購置舊房的商業(yè)貸款利率為9%-10%,政府可以墊付2%-3%,實際上降低了貸款利率。如有孩子的年輕夫婦,加上相關的財政補貼,首付10%-20%的購房款就可購置一套小戶型住房。2005年匈牙利政府推出的“預制板樓優(yōu)惠貸款計劃”,主要是幫助生活困難的家庭解決住房問題,政府撥出200億福林(1匈牙利福林約合0.04元人民幣)專款實施該計劃。低收入家庭,在政府的幫助下無需首付就可以搬進預制板樓,并以5%-6%的利率還貸,15年后就可以得到屬于自己的一套預制板樓。
德國房價完全取決于市場供求關系,政府并不直接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干涉,而是通過出臺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以確保房地產有序發(fā)展。德國規(guī)范住房市場的法律基礎是《住宅建筑法II》。這項法律規(guī)定,開發(fā)商應該為社會不同階層提供住房,在面積大小、房屋設施和租金或購買能力等方面,滿足不同階層需求。
盡管《住宅建筑法II》確立了房地產市場的大體框架,能夠滿足社會廣大階層的居住需求,但畢竟還是有家庭由于收入低或者其他原因買不起合適的房子。為此,德國政府住房政策的一大重點是向低收入家庭傾斜,大力推行“社會住房”和“住房金”等資助政策。
柏林有許多“社會住房”專供低收入者租住。要想租住“社會住房”,必須申請獲得居住資格證明。在柏林,個人年收入低于1.7萬歐元,兩口之家年收入低于2.5萬歐元,都可以向所在區(qū)政府部門申請居住資格證明。通常單身申請者可以獲得一居室居住資格證明,允許居住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兩口之家可以獲得兩居室居住資格證明,允許居住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此外,德國政府還實施“住房金”制度,通過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補貼,幫助這部分人群獲得合適的住房。
2.法國房地產調控措施
在法國,廉租房的基準房租比普通私人住房的房租低一半左右。政府規(guī)定,人口超過5萬的城鎮(zhèn)中,廉租房占全部住房的比例不能低于20%。廉租房的資金主要來自于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房屋建成后交給地方的廉租房管理部門管理。
有了廉租房制度,低收入居民在考慮住房時首先考慮的是租房住,從而降低了市場上對住房的需求,遏制了需求量的快速擴大。由于房地產價格受供求關系影響較大,可以說廉租房制度或多或少起到了穩(wěn)定房價的作用。
法國的房屋租賃市場十分完善,政府通過各種福利政策鼓勵租房。許多法國人認為,與其為買房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不如簡單方便地租房住。這樣還可以保證資金支配的靈活性,將錢用于其他領域以提高生活質量。因此,在法國租房住的人不在少數。
3.瑞典房地產調控措施
瑞典在住房政策的研究和實踐中,具有鮮明的特點和典型性。20世紀90年代后期,像一些發(fā)達的歐美國家一樣,瑞典也被“居住分異”的問題所困擾。在瑞典,這種分化和相互隔離的狀況,不僅存在于城市內部,更重要的是體現在城市與城市之間。在不同的城市間,居住群體的特性差異(如年齡、收入和種族等)越來越明顯。由此引發(fā)城市格局失衡、城市間發(fā)展不均衡、低收入與高收入居民的矛盾、低收入居民被排斥現象的加劇等一系列問題,引起了瑞典政府的高度重視。
為此,瑞典政府汲取了以往推行“百萬工程”過程中單一依靠增加供給產生弊端的教訓,成立了一個由7個部門(涉及法律、社會事務、金融、教育、文化、工業(yè)和環(huán)境部門)組成的委員會,從就業(yè)、教育、公共衛(wèi)生、鄰里關系等方面綜合考慮,以期營造出一個個公平、平等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居住城市。該委員會和各區(qū)域政府一起,對中心城市周圍的弱勢城市進行全方位改進,以減少城市間的分異現象。
從瑞典的經驗來看,政府在考慮制定住房政策時,不僅僅是局限在提高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可支付性等問題上,還囊括了減小居住分異、降低城市間發(fā)展失衡等方面。由于瑞典政府的早期介入,在進行了較全面的研究后,從住房供應、補貼、城市規(guī)劃、城市間的協調管理等方面出發(fā),經過縝密籌劃,最終才能得以制定出具有明確針對性和相互配套的調整政策。
另外,瑞典的經驗顯示出,僅僅依靠住房政策本身并不能完全有效地解決問題,而是應當建立一個涉及住房市場、勞動力市場、文化傳統、社會體系、教育狀況等全方位的政策體系。這一點十分重要,因為它揭示了住房政策是整個社會保障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單單是與作為物質的城市相關聯,更重要的是與居住在城市中的人密切相連。因此,一個有效的住房政策,要有賴于整體社會保障政策的健全。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時,不僅對整個區(qū)域的發(fā)展有深入了解,更需要對人們的需求、愿望以及面臨的困難有全面的掌握,以期有一個長期的、全方位的視角。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也必須做到密切配合,保障各工作環(huán)節(jié)有效運行。
4.西班牙房地產調控措施
西班牙政府十分重視住房問題,專門設立了住房部,對住房政策、住房市場等進行宏觀調控。
為解決一部分低收入家庭和年輕人住房困難問題,政府實行了保障住房政策,即在土地價格等方面給予開發(fā)商優(yōu)惠,開發(fā)商還可以得到一定的資金支持,但由政府規(guī)定房屋的最高限價、住房面積不得超過一定標準、房屋出售或出租對象為特定困難群體。
西班牙保障住房受惠范圍是35歲以下青年、65歲以上老人、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家庭暴力或恐怖主義受害者、無依無靠者和多人口家庭等,出售時根據收入情況決定優(yōu)惠幅度。此外,還有一小部分公共部門建設的保障住房,價格更便宜,專門出售給特困群體。
為使住房保障政策能夠惠及更多的人,政府規(guī)定每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保障住房,不能在同一城鎮(zhèn)同時擁有商品房。購買保障住房后必須用于經常性居住,一般都規(guī)定不得出售的年限。如果提前出售,須退還政府補貼。
西班牙政府還通過了一項《土地法》草案,規(guī)定建筑住房用地的25%必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在土地分配和使用過程中,加大透明度和廣大市民參與力度,所有關于土地開發(fā)的計劃和協議都必須公之于眾。同時,政府將著手建立一個土地評估體系,對土地進行客觀評估。
此外,西班牙政府還制定了中期住房計劃,提高保障住房比例,鼓勵閑置房出租,確保土地合理使用。為鼓勵有閑置住房的人出租房屋,政府發(fā)給房主最高6000歐元的修繕補貼,但房主須將其房屋在規(guī)定價格范圍內至少出租5年。
5.匈牙利房地產調控措施
匈牙利政府2004年推出的“安居計劃”主要服務于年輕人。如年輕夫婦第一次購置舊房的商業(yè)貸款利率為9%-10%,政府可以墊付2%-3%,實際上降低了貸款利率。如有孩子的年輕夫婦,加上相關的財政補貼,首付10%-20%的購房款就可購置一套小戶型住房。2005年匈牙利政府推出的“預制板樓優(yōu)惠貸款計劃”,主要是幫助生活困難的家庭解決住房問題,政府撥出200億福林(1匈牙利福林約合0.04元人民幣)專款實施該計劃。低收入家庭,在政府的幫助下無需首付就可以搬進預制板樓,并以5%-6%的利率還貸,15年后就可以得到屬于自己的一套預制板樓。